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?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******
如何避免“已婚未育”成就业劣势 ? 专家解析“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”事件
采访背景
1月12日 ,一则“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”的消息冲上热搜。据报道 ,广东省广州市 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 ,填完资料,正在了解公司 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,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,理由是“王女士已婚,后期会要孩子” 。
王女士称 ,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 。事情曝光后,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 的行为感到愤怒 ,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、优化就业环境,消除女性就业歧视。
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?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 ?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。
□ 本报记者 张守坤
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!令广东省广州市 的王女士颇为不解 的是 ,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“已婚”,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 ,但依然难逃被辞退 的结局。
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。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: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“没产假”并被辞退 ;有酒店要求女员工“怀孕就主动辞职” ;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……
这不仅 是对女性 的职场性别歧视,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。
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 ,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、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 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。
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 ,很多网友表示 ,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 的事情数不胜数。有女网友说,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“结婚了吗”“准备生孩子吗” ,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。
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 的员工这一问题,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 ,原因很简单,就 是怕影响工作,进而影响企业效益 。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 ,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。
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。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 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,不得将限制结婚 、生育或者婚姻、生育状况作为录(聘)用条件 。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,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、屡禁不止 ?
受访专家认为,这 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,除了观念 、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,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。
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 ,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 ,而 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 ,甚至是“披着合法 的外衣” ,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、工作、晋升、薪酬福利到退休 ,贯穿整个就业过程 。对用人单位来说 ,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,违法成本低 。
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,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,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,缺乏可操作性 ,容易出现受理难 、审理难等困境 ,对劳动者 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,导致维权难度大。同时,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,例如 ,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。
“现有 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 、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 。招聘女职工 ,对用人单位来说,可能加重用工成本,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,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。比如 ,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,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 的陪产假可以‘转让’给配偶享有等。”沈建峰说 。
女性职场权益,如何才能有效保障?
沈建峰说,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,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 ,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 的 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。此外 ,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 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、举报,要求处理 。
杨保全说,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,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。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,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 。因此,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,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。
“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 的双重属性 。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,对受害人 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。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 的费用和损失以外 ,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 的未来经济损失 。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,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 ,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,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,起到规范和约束 的作用 。”杨保全说。
值得注意 的是,在沈建峰看来,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,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,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 ,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 的原因。目前 ,隐性 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,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。
对于隐性就业歧视,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。对此 ,赵彬建议 ,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。同时,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 、监督、执法上加大力度 ,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。
杨保全认为 ,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。劳动关系成立前 的招聘阶段,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 ,根据既有证据规则 的规定,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 ,然而 ,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,在实践中 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,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 ,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、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。因此 ,还需构建系统完善 的司法程序。
“未来条件成熟时 ,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,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,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 的规则 ,明确就业歧视 的认定标准 ,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 ,优化就业歧视 的救济程序。”沈建峰说。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